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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同案犯律师:5人曾串供称“反正是嫖娼”(图)

2013-09-13 来源: 三联生活周刊 评论0条

  

  8月29日,庭审结束后梦鸽走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台海网( 微博)9月12日讯 据三联生活周刊报道,近日,李某案一位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再次披露案件细节,称:“这5个人基本上都认为自己是嫖娼,所以事后他们也也没当回事儿,他们都认为这就是嫖娼。他们在被抓之前串过一次供,因为那边老说要报案,他们就在一块儿专门聚了一次说这事儿。李某某就说,反正就是嫖娼,谈好了,给钱了。”

  在这次庭审中,除李某某外的四名被告的代理律师都做了有罪辩护,但王某自己不认罪,同意律师做罪轻辩护。赵运恒为张某做了罪轻辩护,但张某另一位代理律师却准备的是无罪辩护,到庭上才知道拍档与自己的辩护立场不一致。宣读起诉书时,有两个被告不认可,另外三个认可。但在最后的事实调查阶段,只有一人认为犯了强奸罪。这个稍微有些混乱和戏剧的结果,展示了这个案子各种复杂的可能性,在证据、现实、意识、利益等各种因素的作用下,每人都做出了不同选择。

   聚会

  2013年2月16日,大年初七。这是李某某和父母在海南三亚度春假的第六天。这次旅行在李某某母亲梦鸽的记忆里非常顺利美好。孩子很听话地陪伴在父母身边,一家三口去拜了南海观音,李某某还求了“学业有成”的签,然后他接到了朋友大魏的电话。他们以前是同学。虽然李某某在初一结束后就去美国留学,但由于他表现出讲义气、出手大方,而且交游广阔、见多识广的个性,还是在早期的同学圈里赢得了一些朋友。大魏就是其中之一。

  大魏在电话里邀请李某某参加一场小伙伴的聚会。他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北京,他想找几个朋友一起玩玩,他已经邀请了自己高中学校的一个同学张某。李某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立刻订了回北京的机票。他在机场给母亲梦鸽打了个电话:“妈妈我先走了,你们在海南再玩两天,对不起。”梦鸽回忆自己当时想买机票一起走,却发现儿子的航班已经无票。儿子劝她放心:“我陪你们好几天,我觉得你们应该高兴了,我先回去,晚上跟朋友聚会一下就回家了。”

  聚会地点定在了五道口的GLOBAL夜半酒吧。这是李某某比较熟悉的一个夜店。此前他不止一次来这里消费,惹过事——曾经打过一个服务生,但也交到一些朋友。他和酒吧服务生张伟(化名)相互留了号码并保持着联系,甚至在海南度春假这段时间,李某某还收到过张伟的邀请。后来张伟在某自媒体上确认: “在2012年底,我确实联系过李某某。因为那时候是营业淡季,酒吧的主要顾客大学生都已经放假回家。为了刺激消费,我打电话邀请过李某某来酒吧玩,仅此而已。”

  与同龄的小伙伴相比,李某某经常能和一些具备更广泛社会背景的人建立联系。在2月17日凌晨的聚会上,他还叫来了23岁的王某,一个友谊宾馆歌厅的服务员,还有一个年满18岁的朋友李某。这是聚会上的两个成年人。2月17日零点多,6个年轻人聚在了GLOBAL夜半酒吧天蝎座包间里,猜拳、喝酒、唱歌。天蝎座是酒吧里空间最大的一个包间,周末的价格是1980元。

  酒局开始不久,两位女孩进到这个房间。她们是应李某某等人之邀还是酒吧服务人员主动带入这个房间,她们的身份是在酒吧散台消费的白领还是酒吧驻场的陪酒人员,此后双方说法不一。但一个都认可的事实是:女孩是在张伟的带领下进入包间的。她们都有化名,一位姓徐,化名晴晴;一位姓杨,化名子墨。酒局因为新人的加入更加热闹。这天晚上他们要了三四十瓶啤酒,一瓶轩尼诗,张伟还赠送了半瓶黑方。所有人都喝得不少。张伟在搜狐自媒体上回忆:我感觉李某某喝酒非常有度,平时挺能喝,也没见他在酒吧喝多过,喝多少酒自己总能把持住。这次是不知道怎么了。他在包厢里耍酒疯,砸酒瓶,满地都是玻璃碴,还差点砸到电视。在这个过程中,他和徐女士发生了争执,徐女士因此离开了包间。

  酒局在凌晨3点多酒吧打烊时结束。但孩子们并不准备回家,他们的下一个项目是吃夜宵。张伟和一直留在房间内的杨女士也随同前往。据张伟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描述,原本他还叫上了徐女士。但李某某因为在包间内和徐女士起过冲突,拒绝徐女士跟随前往,因此只有他和杨女士上了大魏的奥迪Q7。在去吃夜宵的路上,杨女士因为醉酒,还在四环桥上停下来吐了一次。为什么在酒力不济、身体已经出现明显不适的情况下,还随同一群初次见面的陌生人去吃夜宵?是应对方的邀请还是主动跟随?几天后,双方对此也有完全不同的解释。

  这群人来到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经营夜宵的金鼎轩,挑选了一张位于饭店中部的桌子就座,等餐时因为大声交谈引来了邻桌侧目,后来发展成为口角。双方拉开架势要大打一场,现场的录像显示,已经有人抄起了椅子。但当对方掏出手机打电话叫人时,这群孩子选择了走为上策。他们快速离开饭店,没有吃上他们点的夜宵,也没有结账。李某某驾车回到了自己家住的人济山庄,大魏和李某的两辆车紧随其后,一起来到人济山庄那个墙上画着熊猫和竹子的地下车库。

  张伟就在这里和聚会分道扬镳。他搭乘有事要先走的李某的车,从地库离开,留下了杨女士。在走之前,他和几个孩子有短暂的交谈。谈话内容是一起 “仙人跳”阴谋的一部分,还是一次恶性刑事案的开始,或者是一场交易模糊不清的开局,双方此后都给出了迥然不同的解释。在接下来近半年时间里,围绕这短短的十来个小时里发生的细节和疑问,各位当事人在不同场合有过反复描述和解释。不仅持不同立场的人的叙述完全不同,甚至同一个人对公众和对警方的说法都大不一样。

  但在2月17日凌晨,聚会在一种暧昧不清的氛围下继续推动着。张伟走后,剩下的6个年轻人,李某某、王某、大魏、张某、小魏和杨女士都挤进了那辆奥迪Q7,离开地下车库,驶入京城黎明前最浓黑的夜色中。大魏坐在驾驶座,小魏在他身旁。另外几个人坐后排,杨女士在李某某和王某中间。这场聚会进入了非常危险的部分,他们接下来决定要做的事情,不仅与他们的年龄不符,也是对社会规范的一次严重冲撞,所有身涉此事的人的未来都将因此受到伤害。

  奥迪Q7在两家宾馆前停留后,最终停在了湖北大厦门前。大魏和张某来到前台,用大魏很早以前捡的一张别人的身份证要了一个标间,开了8小时的钟点房。在这个约20多平方米的狭小空间内,他们关上了房间的主灯,只有卫生间的灯光透过玻璃幕墙和拉上的帘子,幽暗地照在房间里6个都颇有醉意的年轻人身上。

  

  7月22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参加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庭前会议

   报案

  当2月22日,北京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在自己的办公室见到大魏的父母时,这场小伙伴的聚会已经转变成了一件刑事案。2月19日,杨女士在 GLOBAL酒吧负责人丁先生、服务生张伟等人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自己于2月17日凌晨,在湖北大厦的房间内遭到李某某等5个年轻人的暴力性侵。他们在 19日白天先去了和平里派出所报案,发现走错了地方,晚上再到管辖案发地的东升派出所报案,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接近三天。她的证据有一份北医三院出具的 “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的诊断,以及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出具的因性行为造成轻微伤的妇科证明,一条留存有部分嫌疑人精斑的内裤,还有第一时间接触到她的酒吧员工对伤情的证明,以及她对案发过程的陈述。杨女士在报案时说自己是一名在广告公司就职的白领,2月17日凌晨在GLOBAL酒吧消费时认识了李某某等5 人,后被他们用殴打、揪着头发等暴力方式,挟持到宾馆房间内轮流性侵。

  据酒吧服务生张伟后来对媒体的叙述,案发后,杨女士和酒吧最早的联系是给酒吧负责人丁先生的女朋友打了电话,然后再来到酒吧求助。后来在梦鸽向警方提交的GLOBAL夜半酒吧值班经理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中,丁先生也是被控告人之一,但他对媒体的问题并不闪躲。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身穿花衬衣、绿色短裤,戴一串佛珠,抽着烟。说话不急不缓,很有条理,经常使用反问的句式,指出他认为梦鸽的控告函中不合理的地方。

  “杨女士是第二天(17日)中午来酒吧的。她来的时候鼻青脸肿,作为受害者,很慌张很惊恐。眼眶、鼻梁、颧骨都是青的,眼睛有血丝,脖子上有抓伤,明显哭过。她说自己去买了避孕药吃。作为女孩子,她不敢轻易报警,第一反应就是求助酒吧。她要考虑到报警被家人、同事知道怎么办。她首先要知道昨天的施暴者是什么人,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酒吧,因为这几个人是店里的顾客。那时候她和我们都不知道李某某的身份。虽然之前认识李某某,但是认识不代表知道他的家庭背景。只是知道这孩子挺有钱,开不错的车,看着也像纨绔子弟。我们当时是无意中发现的,店里有一个经理,觉得这孩子挺跋扈,因为都听他们叫他‘阿天’,所以就想上网查查,结果查出来就是他。”

  这个说法与后来张伟在搜狐自媒体上的叙述有点出入。张伟自述2月17日凌晨乘李某某朋友李越的车离开地下车库后:“在车上我好奇地问了李某: ‘李某某平时挺傲气挺狂的,他家是干什么的?’李某告诉我:‘他爸是李双江。’其实当时我连李双江是谁都不知道,我又问他:‘李双江是谁?’他说:‘李双江是唱歌的,挺有名的,是个将军。’这时候我才第一次对李双江有了了解。”这段陈述至少表明在杨女士尚未去酒吧求助时,已经有酒吧员工知道李某某的身份和家庭背景。

  按照丁先生对本刊记者的说法,自己出于看到杨女士受伤惨状的义愤和对顾客的责任感,通过自己在文艺圈朋友的关系,帮助找到了李某某父亲李双江和家里司机的电话。服务生张伟、丁先生和总经理岳某都通过发短信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联系过李家,商榷处理这件事。“一开始是张伟给李某某打电话,他态度很恶劣,先说自己在睡觉,把电话挂了。晚上再打,他说爱怎么样怎么样,要是有证据就告去。后来我们想,孩子不懂事,那就再找下家里,所以我们就想着跟司机和家长联系。事情不能就这样完了,需要一个说法,是赔礼道歉或者是给什么补偿,总之要有一个态度。孩子没有担当,家里得有担当。”丁先生对本刊记者说。

  当梦鸽在2月18日接到第一条交涉此事的短信时,她还在海南三亚。她后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自己给儿子打电话询问怎么回事,李某某告诉母亲: “只是玩玩而已,给了钱。”梦鸽选择了完全相信孩子的说法,也没有对儿子小小年纪就这样“玩玩”表示多大的异议。她仍然怀着一颗慈母心,在电话里嘱咐儿子:“以后你要注意,这种环境不去,不要上当,也不要喝酒。”

  但此后短信电话仍然不断。据梦鸽的陈述,对方提出“每家出10万元,李某某家先出50万元”将事情私了的要求。她公布了2月19日,也就是报案当天11点02分的一条短信内容:请问你是否李双江本人,关于你孩子李某某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都不希望事态发展过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调处理?看你最后态度!“这条短信是我用杨女士的手机帮她发的。”丁先生对本刊记者说,“也一直没有得到回应。但是报案后李家的司机和我们联系了。当时我们刚报完案从警局出来,我和杨女士在一起。我们就说已经报案了,走司法程序吧。”

  这些陌生人的短信和电话,是梦鸽进入这个案件的起点,也是她理解这个案件的起点。她因此坚信这是一场有预谋的“敲诈”,自己的孩子被诱入了一个精心准备的谋财陷阱。她的判断在一开始也得到一些赞同。李在珂的律所在几个年轻人被抓后几小时,就受理了魏氏兄弟家人的委托。梦鸽也在十几天后和大魏母亲一起来他的律所咨询。他告诉本刊记者:“一开始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我认为做无罪辩护是最有利的。从当时的情况看,确实存在着酒吧和被害人敲诈勒索的嫌疑,如果快速的调查取证,或许有可能查明真伪。第一次和梦鸽老师见面,我就提出来这个设想。”

   舆论和谎言

  在1994年改行做刑辩律师之前,李在珂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处任职。他的警察生涯中也办过不少强奸的案子,因此他从刑侦的思路来看这个案子:“强奸罪的关键定义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北京我接手过的强奸案中,基本上——哪怕一开始同意发生性关系,后来因为意见不合或者其他原因吵架了,出去打110,最后也被抓了、判了,很难说清楚。但本案确实有很好的条件。”

  李在珂所指的“很好的条件”,首先关于被害人杨女士。“我归纳了一下,她在公安机关的三次报案材料中,有20多处与事实不符。”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后来在庭审中也证明,她对自己的具体身份和性史有过虚假或不全面的陈述。这些细节足以作为她品格证据上的瑕疵,影响到她口供的可信度。“你不诚实,说过假话,怎么相信你说人家违背你意愿是真的呢?”这个案子从双方认识到最后进入宾馆房间,空间距离较长,有几次场所转换,女方离开的机会相对较多,这对控方证明女方的真实意愿增加了难度。而事发后声称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热心介入,又让它和典型的强奸案比起来,确实多了几分不寻常。

  比如在是否有明确要钱的短信或电话、是否这样的行为就意味着敲诈这个细节上,双方就有完全不同的说法。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对本刊记者说: “我问过他们有没有跟李家要钱,有没有提出过巨额的赔偿?有的话这案子我就不接了。我作为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是很谨慎的。假如他们提出过巨额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案子的局面,至少在舆论上也对他们不利。但他们很坚决说没有谈过,所以我后来对这个问题一直心里很踏实。”但李某某的一位前任代理律师告诉本刊记者,自己在代理此案的过程中,一个证人曾经找过他。这位证人知道杨女士的具体身份,并且知道他们在案发后商量要钱的事情。当晚提前离开聚会的李某在庭审第二天出庭作证时,也提到酒吧的工作人员曾跟他联系,让他传话李家要钱。

  说法针锋相对,必有一方在说谎。与所有的案件一样,当事人的陈述都可能有谎言,遮掩,但这个案子的不同之处是,案件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被曝光。2 月22日,就在这些年轻人被警方拘留的当天,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就在微博爆料:海淀公安分局21日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年轻男子李某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这条微博中披露了涉案人的姓名,并在后面附上了李双江之子的网页链接。当天下午,有媒体报道北京警方以实名证实,李双江之子目前已被刑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李某某行为被认定为轮奸的话,他将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为涉案人李某某的特殊身份,案件被裹挟进了强烈的舆论漩涡中。他的身份标签成为舆论判断和解读案情的一个重要背景。在警方调查没有完成、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谎言或者并不准确的信息捷足先登,以真相的面貌在社会舆论中流传,并据此建立起一个案件的基本轮廓。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有罪的简单轮廓。甚至后来作为李家法律顾问的兰和,在没有进入此案前,也“觉得这个小伙子(李某某)无可救药,是一个中国家庭教育失败的典范。所以当时我的第一想法是,我说服他们家庭去赔偿,去好好补偿这个被害人,让他得以一个民事上的和解,达到刑事上的总体解决。我当时是这么一个初衷,我也很诧异他们为什么不这样做”。兰和对本刊记者说。

  此案庭审的第一天,本刊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在庭外围观的市民。有两位认为此案强奸性质毋庸置疑的市民,都提到了一个判断的关键细节:在进入湖北大厦时,嫌疑人用反剪双手搂脖子捂嘴等方式,将被害人从后门带入宾馆。这是明显违背女方意愿的暴力犯罪行为。这个细节来自一家媒体报道的“李某某案新版内幕”,声称源自“警方调查发现”,但看过湖北大厦录像的一位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画面显示6个人都是从大堂进入宾馆,有的时候杨女士是自己行走,有的时候是扶着走。“特别是进湖北大厦的时候,杨女士一左一右有两个人,挨得比较近。控方可以认为是两个人扶住她,有挟持的可能。但辩方也可以认为,是她可能走路不稳,她扶住别人。录像不是特别清楚,单从这个画面上很难判断是否有挟持。”

  舆论原本就是情绪性的,它对一件案子的庭上判决并不能产生实质的影响,尤其是刑事案,在法庭上还是要靠证据说话,但舆论里更多是以个人偏见解释事实和观点。舆论场越热闹,观点就可能越偏执,越坚固。过早介入的舆论,为本案勾画出了一个复杂迷离,但并不准确的面貌。

  

  夜店

   是否打人

  对被告的父母来说,要从被害人身份、案中案、嫖娼、强奸等种种可能和猜测中看清楚案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李在珂告诉本刊记者,大魏的父母就在对孩子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上有过分歧。而另一位被告张某的父母一直到第一次庭前会议前,对儿子是否犯罪还是颇有疑惑。“张某的父母来向我咨询,到底该怎么判断儿子涉嫌的这起案子的性质?”赵运恒对本刊记者回忆。他后来替换下张某原有律师中的一位,成为张某在庭上的主辩律师。

  赵运恒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刑事部主任,有丰富的刑辩经验。采访中,他将每一个对案情的提问,都拆分成几个层次,逐一说明案情中包含的法律要点,各种可能性以及对案件性质的影响。给人感觉就像一个思路清晰、眼明手快的解题能手,具有很强的说服能力。在他看来:“这个案子纷乱复杂的材料和说法中,律师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引导,特别重要。”而判断能力,既包括专业判断,还包括对现实的判断。

  赵运恒告诉本刊记者,不管此前如何推测对方有引诱卖淫、做局敲诈的恶意,但本案的关键是证明“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意愿”,这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被害人的供述里,她在从地库去湖北大厦的车中,在进入湖北大厦和进入房间后,都遭到过殴打,而且有证人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她身上有轻微伤。三个场景中唯一有录像资料的是湖北大厦的电梯里。一位看过录像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电梯里,确实李某某有一个扬手的动作,就那么一下。这个动作对着女人的脸部,但打到没有,看不见,因为女的紧挨着电梯的墙,监控不全面。这是一个对殴打证明力不强的画面。”因此,另外两个场景中有没有打人,是判断是否有强迫女方意愿的关键细节。

  在车里和房间里没有视频,最直接的证据仅剩口供。5名被告的口供在公安预审阶段一致,都承认打了人,但在批捕后,口供有了变化。李某某否认打人,大魏在9次口供中都一致指认李某某在车里打人,王某在房间踹了被害人两脚。张某也指认看到李某某在车里打人,小魏在公安局历次口供里都说打了,但是当庭他说“记不得了”。

  在庭前会议上,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口供是他们质疑为非法证据的重要对象。理由包括警方超过30小时连续审讯,不符合未成年的身心特点。嫌疑人供述与录像资料并不一致,警方在询问时有问话不规范,甚至诱供的嫌疑。

  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赵运恒做过一个著名的案子。2007年,《中国电子报》副总编辑常林峰被控杀妻烧尸,一审被判死缓。赵运恒担任常林峰的二审代理律师,通过申请办案人员、法医出庭作证等手段,试图证明常林峰口供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对常林锋做出了无罪判决。判决书称:“被告人常林锋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被认为是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成功案例。

  但在这个案子上,赵运恒并不觉得有很大的问题。“公安办案肯定是有一些瑕疵的,办案的时候,可能会有声音大、拍桌子,甚至有法律后果的威胁。比如李某某就提到警方审讯时说:“你不如实供述,就会严判你、从重判。”审讯上警方认为是个方法技巧,但是严格来讲呢,可能会引供、诱供。这时候律师的判断就特别重要。你要首先把中国的法律规定搞清楚,说话声音大点,甚至拍了下桌子、法律威胁,它是不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第二个还得要搞明白,这些审讯方法,有没有足以对正常人做虚假供述的这种威慑力。不管警方的方法是不是粗暴了一点、粗鲁了一些,律师首先要判断内容是不是虚假供述,是否明显与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常理。所以专业律师,不只是指你对法律很专业,你还要对现实很专业。在现实状况中,如果连大声说话、拍桌子都能算是非法证据的话,那中国警察不能办案了,因为整体素质就是这样,这是对现实的了解,你不能光看影视剧啊。”

  “我问过我的当事人和委托人,他们并不觉得审讯有什么问题。我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他说的都是真的;而且他明确表示,警察没对他怎么着。监护人也每次都在场。他们的意见也就说有的时候警察说话声音大了点,问话方式不是太恰当,这都是些小毛病,在中国是不违法的。所以我认为从我的当事人的角度,是不必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换句话说,是不存在非法证据的。”

  另一个判断殴打是否存在的证据是杨女士身上的伤痕。李某某的辩护人曾提出杨女士的伤情可疑:“根据2月20日海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获取的照片面部情况,事发近三天仍然表现为脸部挫伤明显鲜红,按常理通常受伤进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女士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对于这个问题,“我刚接触案件的时候也有疑虑”。赵运恒对本刊记者说,“到底是当时被几个被告人打伤的,还是后来为了诬告被告人、敲诈勒索,自己形成的?因为报案的时间隔了将近三天,17日凌晨发生的事,19日晚上才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如果要是两三天刚形成的伤,肯定是有不同特征的。那就要看证据上,能不能证明这个伤是17日凌晨的伤。现在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证明这个问题。好几个被告到酒店后就看到她脸上的伤了——乘电梯时通过镜子就看到了。再加上酒吧人员证明当天看到她的伤。因为她回去后马上就给朋友打电话,陪她去医院了,还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综合全案证据看,殴打行为存在的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第二点就要看法医的结论。法医鉴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她到底是什么伤?到什么程度?伤是怎么形成的?这涉及两个问题,比方说轻微伤是怎么构成的?摔伤、烫伤还是踢打造成的?此外,这个是今天刚出现的,还是几天前形成的?我都找专业法医请教过了,找不出什么破绽。公安的法医明确说了,这符合几天前形成的伤痕,现在是恢复期”。

  7月10日,在赵运恒尚未接手这件案子前,他在搜狐 博客上写过一篇博文谈自己对该案的看法:“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注定重大轰动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并公布,检察院仍然能批捕并起诉,说明在证据和定性上应该不会有大的瑕疵,如果通过律师会见和阅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应该知罪认罪悔罪,走罪轻辩护路线。”几天后,他成为这起案件中张某的代理律师,他认为现实证实了自己的判断。“5名被告人都多次供述过有殴打情节,加上前面的一系列证据,再加上法医的结论,所以关于她的伤情的情况,特别是造成伤情的原因、时间,我不再去做工作,因为我找不出有什么突破性。”赵运恒说。

  梦鸽的情感

  即便已经站在被告席上,梦鸽说起自己的孩子,仍然是饱含怜爱的赞赏:“他非常淡定,非常知错,非常文明。在那里的一切生活自理很强。”她注意到的还是孩子的健康细节:“他以前有呼吸道疾病,可能最近因为天气原因(复发)。我看他说话时都一直在咳嗽,一直在克制自己。”在做庭审陈述时,梦鸽说,她被5个孩子的陈述感动,“他们内心是那么本真、干净”。她坚持认为这件案子的真相是5个涉世不深的孩子,陷入了一个圈套,他们只是因为天真做了错事,但犯罪的不是他们。在给李在珂的短信中,她写道:“我认为(案子分)三个阶段:一是性交易,二是敲诈勒索不成,三是诬告陷害。”8月29日,最后两分钟的亲情会见上,一位距离他们很近的人士则告诉本刊记者,听见梦鸽对李某某说:不要怕,有妈妈在。

  梦鸽坚信自己的孩子没有犯罪,一方面来自母亲天然的情感,另一方面还来自李某某和他的朋友在她面前表现得非常温顺,毫无戾气。据梦鸽回忆,这个接近成年的孩子,没有在父母面前表现出青春期常见的叛逆。梦鸽回忆:“我任何时候给他打电话,他都接;发短信,他都及时看,告诉妈妈放心。他说,‘妈妈我怎么就不烦你,在一起玩可愿意妈妈陪着了’。”这次去海南的旅行,“他说,‘妈妈去哪里,我就去哪里’”。“这次春节他决定和我们去玩也是孩子的诚意,他说‘妈妈今年春节我哪儿都不去,跟谁都不出去,您说去哪儿,我就去哪儿,我陪妈妈一起过年’。”

  李在珂也在庭上感受到了这对母子之间的感情。他告诉本刊记者:“在庭审上,李某某每次见到梦老师都很有礼貌,虽然没有出声,但嘴唇动了,好像在喊‘妈妈’。这让我很感动。开完庭了,梦老师指责我后,李某某握紧拳头,怒视着我。”

  但以社会的标准来看,李某某确实是一个问题少年。即便在法庭上,他的表现也让人侧目。一位参加了庭审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他在出庭时坐姿随便,不时抖动大腿,还因此被审判长呵斥“坐好”。当证人张伟出庭时,他当庭扭头冲证人骂了一句脏话。而且他有的表现并不像母亲说的那么忠义纯净,甚至有经历过庭审的人士对本刊记者评论他“撒起谎来眼都不眨一下”。他的证词中能看到有意识的趋利避害。“庭审中有个细节是关于进湖北大厦电梯的场景。他、王某、小魏和被害人一起进入电梯。他在口供中的陈述是小魏搀着被害人,但录像显示是他。当小魏的律师问他为什么撒谎,他很干脆地说,‘我没说过’。但后来有人再就这个细节询问他为什么要搀着被害人,他说:‘她喝醉了,我怕她摔倒。’”

  一位曾在早期介入此案的人士告诉本刊记者,他在做案情准备工作时,需要李某某的成长材料,曾经走访了李某某的一些朋友,并和李某某有一些书信往来。他对李某某的评价是:天资确实不错,字写得很好,聪明,记忆力很好,也很有判断能力,属于问题少年,但还可挽救。他向本刊记者也提到了,这个孩子在父母面前和在外面的表现有很大反差,他结交的朋友也是如此,他们在梦鸽面前都彬彬有礼,但有一些确实已经是坏孩子了。这种表现上的反差或许可以解释梦鸽眼中的“孩子们”,为什么和别人眼中的“孩子们”有那么大的差异。几乎所有人对这个孩子的判断,都免不了要冒犯这位母亲的情感。李在珂就是一个触碰到她红线的人。

  失去盟友

  梦鸽和李在珂在案件初期,曾经有不错的联系。“在案发后不到20天,梦鸽在一天晚上戴着个大口罩,来到我的办公室。我们谈了大概两三个小时,并且走的时候,梦老师还给我留了电话。我们一直有联系。”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他希望做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并丝毫不掩饰自己在事业上的企图心。他多次给梦鸽发短信表示自己的理想和能力,而梦鸽对这些专业人士也表现得非常尊重。当第一次庭前会议,李在珂认为他们嘲笑自己律所的律师而非常生气时,梦鸽虽然并没有嘲笑,还是给李在珂发去了措辞非常客气的解释短信。她用非常尊敬的口气和他们短信互动讨论案情,总是在里面加上一句:一切为了孩子们。

  但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后,李在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了李某某打人的细节。“我当时说他儿子打架了,但我后面加了一句话——打了杨某,与发生性关系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条非常好的诉讼理由。但也就是这篇文章,让梦老师勃然大怒,她发来短信说我伤害了她的孩子。并且威胁我,说我的短信保存在她手上了。我觉得跟她讲不通道理,这本来是个很好的辩护理由,但她不配合。梦鸽老师连儿子打架的事都不愿承认,认为她的孩子完美无缺,不能说她儿子一点不对。当时我就想跟你也说不明白,那我不得罪你。于是我给她发了两个道歉短信,非常诚恳。但我没想到道歉完了,还有威胁。到了最后一次,她说我要是再说他儿子打人的不利信息就告我。我也很生气,就说你再这样威胁我,我对你不客气。从此,我们不来往了。”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

  这起案件是5人的共同行为。“共同犯罪的特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有人罪轻辩护,得到法院认定,那其他人就不可能无罪。如果大家一起做无罪,疑罪从无,这样力量大,他们最起码可以赌一把。”李在珂对本刊记者说。从形成统一辩护观点的角度,他本可能是梦鸽最好的盟友。他一开始就认为该案有无罪辩护的可能,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他还详述了曾考虑过的四条无罪辩护的路径。他代理的被告人母亲与梦鸽是很好的朋友,甚至“对梦鸽言听计从”。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李在珂律所代理的魏氏兄弟也声明做无罪辩护,与李某某律师公布的辩护立场一致。但和李在珂因孩子是否打人问题上的分歧,双方就此决裂。

  即便在一些和梦鸽分道扬镳的人眼里,梦鸽对案子无罪辩护的坚持,并不是全无道理。这个案子的控方证据链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和值得质疑之处。被害人提供的证物上只检测出两份精斑,其中并不包括李某某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物证缺失。而在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的口供方面,也存在录像和口供不完全一致的瑕疵。比如在湖北大厦电梯内,李某某的口供声称:“在电梯里她突然对我们几个人骂了起来,我也不知道她为什么骂我,我就扇了她几个嘴巴,她就不骂了。”但录像显示,电梯内,李某某手指属于伸直状态,双方没有语言交流,李某某右手确实有一个扬手的动作,但和扇几个嘴巴的陈述并不匹配。

  这些都是控方证据链上的瑕疵。有律师认为因此不能完全依靠口供定案,而应该对整个事发过程做一个情境上的推理,来判断此案中的关键要件:是否违背女方的意愿。从综合全案证据的角度看,被告、对方证人张伟,都有很多说谎的地方。赵运恒在庭审中申请张伟出庭。“这个服务员的话确实有很多假话。他之前在自媒体上发布的内容,和他当庭作证的内容,包括他在公安几次调查时作证的内容,在一些关键情节上有差异。现有证据能证明张伟是想促成这笔性交易的,这个证据很充分,他自己都承认。但不是他主动,而是这边有人问他,他就想促成这个事。”

  陈枢告诉本刊记者:“在质证阶段,所有律师都对预审阶段取得的口供提出了质疑,5名被告律师都提出来了。对对方证人也提出强烈质疑。就是对张某的质疑,质疑他说的不是实话。尤其是对被害人的陈述表示质疑。这样一来,既然是对主要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提出质疑了,那么我觉得法庭辩论的意见应该是质疑或者无罪。我没有承认有罪的证据,我对有罪的证据表示强烈的怀疑。你没有给我释明,也没有使我信服,因此,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应该是一个质疑的辩护或者无罪的辩护。”

  “质疑辩其实应该归结为无罪辩,但实际上在特殊情况、特殊法治环境下是律师的一种策略性的辩护方案。我对主要事实存疑,那么疑罪应该从无,疑证应该从无。这种辩护实际上是无罪辩护的变形。说无罪,政法机关对此意见太大,有可能对被告不利,因此我就在根本问题上存疑,存疑就可能导致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在庭审结束后,李某某第二任代理律师薛振源和本刊记者谈起此案时说,他在代理该案期间,认为此案在情境上确实有很多疑点。但做无罪辩护风险很大,可能对当事人有不利的后果。出于这样的考虑,质疑辩是更合理的选择。但这个选择并没有得到梦鸽的认可。

  

  梦鸽救子(漫画)

  舆论战升级

  2013年8月,本刊记者参加了一场律师界对李某某一案的讨论会,会议的主题是讨论李某某案中法律顾问兰和的作为,以及可能对律师行业的影响。会上,律师们分为立场鲜明地支持和反对两派。支持者认为兰和的庭外作为是成功的,他提醒公众本案可能有一个更复杂的背景,社会舆论不再是一边倒地认为李某某绝对有罪。但反对的人认为,法律顾问这样的角色,对案件进行舆论引导,更多是律师的自我炒作,对讲究证据的刑事法庭没什么帮助,更可能对当事人不利。

  不管业界如何褒贬,当兰和在第一次庭前会议出现在法院外时,确实意味着该案舆论战的升级。此前一直没有对舆论做正式回应的梦鸽,要用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来向大众确立自己孩子无罪的观点。一开始,作为这场舆论战站在明处的一方,他们对案件信息披露的界限还是比较谨慎。梦鸽在兰和的推荐下,专门去拜访了律师陈有西。“他们主要向我咨询案情,还有问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边界是什么?应该注意些什么?”陈有西对本刊记者说。但一旦进入舆论的战场,就像进入一个打野拳的赛场,所有边界都容易失控。舆论的相互鼓荡,假消息的相互刺激和坏的示范,很容易加剧当事人的不理智。舆论战是一个表明观点的过程,但确立观点的道路上,却很容易踩踏红线,甚至突破法律边界。

  第一次庭前会议前,李某某的第三任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发表了声明,表明了要做无罪辩护的立场。然后,法律顾问兰和在微博和博客上都发表了此案涉嫌组织卖淫,有案中案的信息。

  当梦鸽发出对GLOBAL酒吧控告函,并详细披露了她所了解和确信的案情时,这场舆论战就已经开始出现失控的端倪。控告函中有非常详细的案情细节,涉及原被告双方的隐私。薛振源在微博中发了一条:别往自己吃过饭的碗里吐痰。在他担任李某某第二任律师之初,就发布过一封公告,要求社会舆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你不能去做自己指责过的事情。”他对本刊记者说。

  这次升级的舆论战,还让李某某和其他被告人走得更远。当梦鸽,法律顾问在媒体上和被告代理律师,酒吧方面相互指责,掀起一波又一波攻防战时,有其他被告的父母找到了自己的律师,担心疯狂的舆论会将未成年孩子的个人信息泄露,他们更重要的担心是李家的舆论战“会为同案带来不好的后果”。“对李某某来说,他表明了无罪辩护的立场,舆论战可能他们有些扳回来的分,但对准备认罪的被告来说,舆论战会带来负面效应。”其中一位被告人的律师对本刊记者说, “他们的行为会使舆论影响加剧,或者说恶劣影响严重加剧。对于案件本身的正面和一个主流的声音来说,这是一个加剧对抗的行为。既加剧和法律的对抗,表面上来说也是对被害人的对抗。”他认为舆论战的后果是使“同案受连累了,因为你造成的后果是使它影响更大,可能会判得更重一些。比方说,如果真认罪了、悔罪了,年龄又
关键词: 李天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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