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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017-03-20 来源: 法人说法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一)中,两种方式视为重婚: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又办理结婚证(这里我要解释一下为什么一个人结婚办理第一个结婚证后还可以办理第二个结婚证?因为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的数据并未实现联网管理,所以在理论和实践上一人可以和N人结婚并办理N个结婚证);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以老公老婆等方式长期称呼对方。如果单纯是同居关系,不能视为重婚,只能说道德败坏。后果是:重婚婚姻无效时,在二婚或N婚中,丈夫做生意赚6万块,妻子是不能分得3万块的,最多分得一点辛苦费(什么是辛苦费?本人知道你们都懂的)。

在(二)中,之前内容中已有,此不多言。

在(三)中,之前内容中已有,此不多言。

在(四)中,之前内容中已有。补充一点的是,如果结婚时候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来达到的,视为婚姻关系成立并有效,也就是说:结婚时和离婚时都不到法定婚龄的,丈夫做生意赚6万块,妻子不能分得3万块,最多分得一点辛苦费(辛苦费?你懂的);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后来离婚时达到法定婚龄的,丈夫做生意赚了6万块,妻子是要分3万块的哦。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二人结婚时不到法定婚龄,离婚时,拖也要拖到法定婚龄(男拖到22周岁,女拖到20周岁),这样才能分得钱钱哦。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1

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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