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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撕!耐克起诉阿迪抄袭,企业专利权保护意识已渐入人心!|摩方

2021-12-23 来源: 搜狐时尚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12月14日,#耐克起诉阿迪达斯#的话题一早登上热搜,据媒体报道,耐克在提交的诉状中表示,阿迪达斯有49款鞋使用PrimeKnit技术,该技术侵犯了耐克的六项专利,耐克正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阻止进口多款阿迪达斯运动鞋,其中包括与Stella McCartney、Pharrel Williams的联名系列。

阿迪达斯相关发言人表示,公司正在分析诉状,将针对这些指控为阿迪达斯辩护,并强调Primeknit技术源于自身多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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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两大巨头的针织技术专利纠纷起源于2012年的伦敦奥运会,在奥运会之前,耐克和阿迪达斯分别发布了它们的第一款针织跑鞋,耐克在2012年2月首次推出Flyknit跑鞋,而阿迪达斯则在5个月后的7月发布了采用Primeknit技术的针织鞋,并将该产品誉为史上第一款针织鞋。

阿迪达斯在过去十年一直试图挑战耐克针对Flyknit技术的几项专利,去年曾试图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状告耐克两项专利无效,但没有成功。耐克表示,Flyknit技术是其花费了1亿美元经费研发的成果,此次“被迫”提起诉讼,以捍卫其在创新方面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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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企业对专利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很多产品研发的新技术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收入,因此很多大牌都不惜开展马拉松式的专利保护之争。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在实践解决中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一、倘若一方以其申请专利的时间早于另一方相同技术方案的专利公告时间为由,辩解自己没有侵权,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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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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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纠纷解决过程中,有些侵权内容是在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上又增加了新的发明创造,那么此时双方可进行调解,合理地将最先申请的权项转让给后开发者,或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我们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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