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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加大惩治暴恐犯罪力度

2015-09-12 来源: 网易新闻 评论0条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财产刑;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纳入刑罚;明确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为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袁勤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是全人类的公敌,刑九及时回应了民众要求严厉打击这类犯罪的强烈呼声,体现了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反恐方针,将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利器。

摧毁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

“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袁勤指出,以往我国刑法只注意打击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犯罪行为,却忽视了剥夺其犯罪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未对此类犯罪处以财产刑,使得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仍具有“再生能力”,假以时日,便又能培养出新一代恐怖分子。

袁勤说:“刑九增加‘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处以财产刑,用刑法手段断其财路,釜底抽薪,摧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

新疆律师协会会长桑云认为,如果不附加财产刑就不能消除犯罪者的经济基础,可能被关联人或同伙利用实施其他极端暴力恐怖行为,增加财产刑有利于消除暴恐犯罪带来的后续不良影响。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解放思想,用足财产刑,发挥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应有的作用”,桑云建议,法官对财产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考虑到暴恐分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以及实际经济状况。

袁勤分析说,法院审理恐怖组织犯罪案件时,对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大小的有关证据,调查财产的权属情况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对涉及的恐怖主义犯罪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犯罪工具,均应按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没收。对涉案财产系被告人个人所有、且不属于应当追缴没收的,则可以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标的。

恐怖组织人员分工日趋细致

刑九明确,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桑云介绍说,他曾参与办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如2013年1月,被告人卡某听取他人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宣讲后,加入暴力恐怖组织,负责培养人员。最终,法院以卡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桑云指出,暴恐活动中,往往都有专人负责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这些人的行为为暴恐活动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如果对这些行为打击不力,就相当于给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为其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据袁勤介绍,在刑九之前,针对“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司法机关往往以相应具体犯罪的共犯处理,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犯;针对“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行为,往往以相应具体犯罪的预备处理,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等的预备。

袁勤说:“恐怖组织的组织日趋严密,人员分工日趋细致,恐怖组织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外,亦有支持者、资助者等‘外围者’。如果不打击此类人员,等于对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视而不见,将无法斩断滋生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的根源。”

最大限度防止恐怖思想产生

刑九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构成犯罪。

桑云认为,如此设置很有针对性。刑九之前,此类行为都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处理。他办理过大量这样的案件。如2014年9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伊某涉嫌分裂国家罪一案,伊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法院以分裂国家罪判处伊某无期徒刑。

袁勤说,当今世界处在多元化、信息化的时代,恐怖主义分子、极端主义分子利用此特点,大面积、广泛地宣扬、传播、煽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现在查获的许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均是境外恐怖组织制作、散布的电子信息,而境内绝大多数非法教经、讲经、解经点,所宣扬内容,亦与境外恐怖组织制作、散布的电子信息紧密相关。

袁勤介绍说,过去,对宣扬、煽动行为,根据宣扬、煽动内容的不同,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等进行规制。刑九使刑法在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更加细致、严谨、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能有效遏制恐怖主义思想、极端主义思想的宣扬、传播、煽动,最大限度地防止恐怖思想和恐怖活动的产生。

非法持有入罪利于事前预防

刑九增加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犯罪。

据了解,刑九之前,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行为,通常依照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持有数量大且以传播为目的,则根据其持有宣传物品内容的不同,以煽动分裂国家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犯罪的预备进行处罚。

袁勤认为:“刑法中的许多‘持有’型犯罪,其实质是行为人欲实施更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鉴于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因此反恐应宜‘打早打小’,将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刑九将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传物品的行为入罪,使刑法机能由事后刑罚处罚向事前预防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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