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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秘密”遭遇尴尬

2013-02-27 来源: 多维 评论0条
近日中国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引发网民吐槽。当前,所谓“癌症村地图”在网络疯传,土壤污染状况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少数相关部门却简单地以涉及“国家秘密”拒绝公开。土壤污染信息,国家秘密;三聚氰胺事件赔偿基金,相关行业组织称之为“机密”,不适宜对外公布……像是拒绝公开的“四字箴言”,“国家秘密”遭遇前所未有的尴尬。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保密法》授权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分别制定各个业务系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2011年9月曝光的洛阳市技术监督局公职人员李浩“性奴”一案,备受关注。然而,报道该案件的记者称,他在洛阳的酒店内遭到当地官员质问“洛阳性奴”的稿子是谁报的料,被谴责“侵犯国家机密”。

将记者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正常报道视为“侵犯国家机密”,显然没有道理。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意味着,一件事项若要成为“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实质上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程序上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显而易见,“洛阳性奴”案不具备上述两个前提。首先,并没有证据表明该案件已被“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甚至是“国家机密”。更重要的是,该案件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间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着”。如果一定非要追究二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更合乎逻辑的推论也只能是,回避、隐瞒该案真相,反倒可能有损“国家安全和利益”――比如可能会导致更多歌厅女子丧失警惕性,发生更多类似案件。

这种背景下,当地官员仍以“侵犯国家机密”为由谴责记者对该案的报道,那只能说明,当地的“国家秘密观”并不是真正严格依法、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是一种文过饰非、为本地“遮丑”――凡是一切被认为有损当地形象、感觉难堪或不爽的事情,无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往“国家秘密”这只筐里装。

一位急速提升的“80后”处级干部的简历甚至也一度被视为国家秘密。2008年,北大三位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及流向等信息时,曾被以国家机密的名义拒绝。天灾人祸死亡人数是“国家秘密”、官员财产更是“国家秘密”。2012年底18部委拒公开办公经费央行说是“国家秘密”。出了事就推给“临时工”,为掩盖问题就说是“国家秘密”,但一个国家能扛得住多少秘密?

如此文过饰非的“国家秘密观”,无疑当休矣。一方面涉嫌违法――既有违《保密法》的法律精神,更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冲突,任其 泛滥,势必会妨碍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对于政府自身来说,以“国家秘密”为道具来为自身遮丑、维护所谓的“地方形象”,最终也只会是适得其反――不仅维护不了反而损害形象。要知道,真正的形象其实不是“不出丑事坏事”的形象,而主要是如何对待丑闻坏事的形象。岂不闻,“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一些单位自行规定国家机密,只要自己不想被外界知道的,一律扣上“国家机密”的帽子,仿佛从此就有了不予公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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